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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系()友大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 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促進系友事業合作、協助系所發展及回饋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為新竹市南大路52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如下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二種。

   ()一般會員:凡本系師長、歷屆畢業系(科)友得為一般會員(繳納會費後,始得享有會員權利)。

    ()榮譽會員:凡熱心協助本會會務及對母系有重大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與義務

   () 發言權及表決權。

    () 會長與副會長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享有本會章程所訂之各項權利。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之職務或指定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本會會長代表行使職權。

   第七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副會長兩人由會長選派之。

   第八條 本會會長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九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於各地設置聯絡處。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職權如下

    ()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 討論有關會議事宜。

   ()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日期,由會長決定後召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

    () 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使用以符合本會之宗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